股票计入那个科目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解析
1001
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放在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即与会计核算中“现金”科目所包括的内容一致。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
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的基础,企业只有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才能通过银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办理资金的收付。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和使用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有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资金等,企事业单位的销销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为了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实行开户许可制度,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企事业单位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011
存放同业
存放同业(会计编码:1011)是指金融同业将非清算用途的资金短期存放于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
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货币资金项目中,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外埠存款是企业因零星采购商品而汇往采购地银行采购专户的款项;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信用证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作为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在途货币资金是企业与其所属中单位或上级的汇解款项。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021
结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是证监会和银监会首次提出的概念。结算备付金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给出,但对缴纳数额作出了界定。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1031
存出保证金
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故长期股权投资不会被分类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并且一旦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得转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07年新增加的科目,主要为了适应现在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出现的市场交易,取代了原来的短期投资,与之类似,又有不同。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 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公司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 初始确认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利息,同时计入利息收入。 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利息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利息收入。
因取得证券等资产(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均应 计入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余额。
1121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一种债权凭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而我国的商业汇票是一种流动资产。
在我国应收票据、应付票据通常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是远期票据,付款期一般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其他的银行票据(支票、本票、汇票} 等,都是作为货币资金来核算的,而不作为应收应付票据。
1122
应收账款
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情况的账户。
应收账款于会计原理上,专指因出售商品或劳务,进而对顾客所发生的债权,且该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承诺。
本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1123
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在“预付账款”账户下,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1131
应收股利
应收股利是指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以及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包括企业购入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所包括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企业因对外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但不包括应收的股票股利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1201
应收代位追偿款
应收代位追偿款是用于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1211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账款是指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1212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本科目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
1221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4.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拨出的备用金);
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6.预付账款转入;
7.购买股票后应收的包括在股票价格中的已宣告发放的股利;
8.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1231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是指对应收账款预提的,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用来抵销, 是应收账款的备抵账户。
商业信用的高度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商业信用的发展在为企业带来销售收入增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坏账的发生。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是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
1.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一般超过3年)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1301
贴现资产
贴现资产是用于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
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办理的票据业务,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1302
拆出资金
拆出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拆借给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出资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1303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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